河北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22 18:25:52
   河北省审计厅
  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审计厅审计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审计厅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审计厅审计监督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审计监督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河北省审计厅在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审计监督)行为中全面推行审计监督公示制度。
  第四条 河北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审计监督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省审计厅审计监督的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审计厅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审计监督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审计监督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审计监督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审计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对审计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审计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监督的依据、执法事由、审计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审计厅审计监督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信息,包括审计监督对象、审计监督方式、审计监督内容、审计决定书、审计监督机关、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审计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通知书及查封清单等。
  第八条 审计监督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监督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4)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审计监督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监督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审计厅审计监督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省审计厅门户网站,专设审计监督公示栏目,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审计厅门户网站建立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审计监督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审计监督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审计监督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省审计厅《审计监督事项清单》,审计监督流程图,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厅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省审计厅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省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厅法规处负责公示省审计厅审计监督执法人员清单,实现省审计厅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被审计对象的监督,方便群众查询;
  (三)省审计厅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审计厅审计监督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审计厅审计监督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厅审计监督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审计厅审计监督下达的审计决定和结果由审计厅办公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审计厅审计监督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审计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审计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省审计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和单位审计监督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省审计厅办公室将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审计监督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审计厅审计监督信息公示程序,通过省审计厅门户网站相关栏目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审计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审计处罚信息同时向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
  第十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审计厅审计监督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反应公示的审计监督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省审计厅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审计厅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审计厅审计监督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省审计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审计厅审计监督事项清单
  一、审计厅的职责、权限
  (一)审计厅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在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对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河北省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省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7.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2.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4.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厅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二、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五)《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六)《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审投发第105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八)《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九)《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十)《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办发〔2011〕57号);
  (十一)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预算、计划和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其他标准。
  三、执法程序、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审计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
  凡审计厅统一组织审计的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计结果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告。公告审计结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被涉及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审计整改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河北省人民政府裁决。
  (二)除了可以提政府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六、群众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一)群众投诉举报可采取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95号河北省审计厅,邮政编码:050051。
  2.网上信访地址:河北省审计厅官方网站“投稿信箱”http://www.hebaudit.gov.cn。
  3.受理电话:0311-88606123
  (二)受理条件:属于审计厅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事项。
  (三)受理反馈程序(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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