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军训管理规定(试行) 院字〔2018〕4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24 10:27:12
 
泊头职业学院
学生军训管理规定(试行)

 院字〔2018〕4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7】76号文)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关于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30号文)精神,进一步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更好地服务教育现代化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是指学院组织学生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条  学院学生军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兴军根本要求,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综合素养为重点,充分发挥学生军训综合育人功能,为实施国家人才培养战略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党委将学生军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书记任组长,建立院系两级学生军训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设军事教研室,承担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科研和相关活动等工作,配齐工作人员,切实提高学生军训质量。
  第五条  学院主动与驻泊部队搞好共建,促进军地交往合作,加强学院和部队之间的沟通联系。
  第六条  各系部要积极推荐优秀学生,作为预备役学生军训教官的储备力量,探索本系(部)推荐、统一培养、双线管理、本系(部)使用、寓兵于生的军训教官新出路。
第三章  教育训练
  第七条  加强课程建设。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严禁调减军事训练的科目和内容、严禁调减技能训练的天数、严禁调减理论教学的课时数,保证全体大一学生(含校企合作和渤海校区的学生)均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第八条  落实必修课程。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是学生的必修课程,要把学生军训纳入学院课程建设整体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安排和公共资源配置,纳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并计学分,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并列入教学督导范畴,完成理论教学36学时和技能训练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
第四章  军事技能训练
  第九条  严格按纲施训,杜绝单纯追求汇报表演等形式主义倾向,纠正偏训、漏训、“练为看”以及消极保安全等错误做法。
  第十条  推进基地化训练,加强轻武器实弹射击、战备基础、防护救护、战术基础动作等科目训练,积极学习和推广轻武器射击等科目的模拟仿真训练。
  第十一条  探索施训新模式。结合驻泊部队少、战备任务重的特点,推行错峰训练或按“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培养我院预备役学生军训教官。
第五章  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二条  坚持课堂教学和教师面授在理论教学中的主渠道作用,重视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和慕课、微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课程在教学中的应用,但不得用在线课程和讲座代替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军事理论教学应安排至全学年、全体大一学生,教学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第十四条  专职军事教师授课须着制式专武服装,其服装和有关标志由军分区(警备区)和武装部协调购置。
第六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五条  配齐军事教师。
  (一)按新生入学数量不低于1:800的比例配备专职军事教师并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二)建立军事教师准入制度,不具备军事教师专业素质,未经过省教育厅专业培训的不得任教。
  第十六条  畅通职称评定渠道。
  (一)军事教师可按军事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计划单列。
  (二)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兼职军事教师在军事课教研中的成果等同于所评聘专业的成果。
  (三)对军事教师在教学和科研等方面予以政策性倾斜扶持,军事教师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第七章  综合保障
  第十七条  搞好经费保障。学院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据实足额予以保障,按规定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搞好训练场地保障。校园内组训时,学生处与实训中心安排各系部的训练场,不占教学区用地,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九条  搞好后勤服务保障。相关部门处室保障好水、电、食品、药品等基本生活物资。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强化风险管控。学院应为参训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可与其他险种合并)。学生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不得参加军训。制定军训安全预案,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要依法妥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学生军训实施方案》、《学生军训日程表及作息时间表》、《学生军训安全预案》、《军训教官管理办法》、《学生军训一日常规管理细则》、《优秀军训连队考核办法》、《优秀军训个人考核办法》、《军训请假管理规定》等学生军训细则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进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0月8日
党政办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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