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7-09 07:03:48
为规范学院印章的使用程序,加强公章使用管理,维护学院权益,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公章是指代表学院组织权威的学院党、政、工、团等组织的印章,主要有学院党委章、行政章、工会章、团委章等。
二、学院公章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院党委、行政章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掌管;工会章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负责掌管;团委章由团委书记负责掌管。党总支章由各党支部书记负责掌管;各系、部、处、室等内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掌管。
三、院级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院各相应的办公室,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内,公章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四、因机构名称变更启用新公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公章,应将原印章缴回学院办公室,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启用印章或停用印章应由学院办公室发文公示。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柜内。
五、学院公章的使用范围:
1、用于以学院党、政、工、团名义向院内、院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用于学院党、政、工、团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学院党、政、工、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用于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6、用于以学院党、政、工、团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7、各系、部、处、室印章由系、部、处、室主任负责保管,且只能在职权范围内使用。
六、学院公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学院公章须经学院党、政、工、团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2、各类材料在使用公章、印章时,经办人均须在“使用印章登记表”上签名登记。
3、需加盖书记、院长名章的公文、证件、证书、聘书等,须经书记、院长本人签字。
七、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只写“联系工作”、“联系业务”的介绍信或空白介绍信;
2、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文字材料;
3、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4、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5、有违本规定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6、严禁使用印章进行非法活动,一经发现,严厉惩处。对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并追究印章保管人员的连带责任。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泊头职业学院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